1月1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進一步加強藥械組合產品注冊管理。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1月26日。
藥械組合產品是指由藥品與醫療器械共同組成,并作為一個單一實體生產的產品。2009年11月,國家藥監部門發布《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了藥械組合申報、審評等內容。
與《通告》相比,除藥械組合定義外,《征求意見》稿對其他內容均作出調整。
《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藥械組合產品申報途徑,即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藥品申報注冊;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醫療器械申報注冊。藥械組合產品的申報資料要求可參考相關指導原則。
對于藥械組合屬性界定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考慮到存在部分產品尚未在我國批準上市、但屬性明確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將《通告》中“該類產品尚未在中國獲準上市”修訂為“對于藥械組合產品不能確定管理屬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請人根據需求提出屬性界定申請。
此外,《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通知》中要求原產國上市證明的要求,以適應發展實際。為優化聯合審評機制,《征求意見稿》在聯合審評條款中,增加“對于聯合審評的藥械組合產品,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協同開展申報產品的溝通咨詢工作”要求。
關于征求《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藥監械注函〔2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隨著醫藥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的修訂和實施,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號)已不能完全適應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藥械組合產品注冊管理工作,我司組織修訂了《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于2021年1月2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電子郵件:tianjx@cmde.org.cn。發送郵件時,請務必在郵件主題處注明“16號通告修訂反饋意見”。
信 函:北京市西城區北露園1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器械注冊司,郵編:100037。
附件:1.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2.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藥監局器械注冊司
2021年1月12日
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藥械組合產品的注冊管理,根據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藥械組合產品系指由藥品與醫療器械共同組成,并作為一個單一實體生產的產品。
二、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藥品申報注冊;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醫療器械申報注冊。藥械組合產品的申報資料要求可參考相關指導原則。
三、申請人應當充分評估其擬申報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對于藥械組合產品不能確定管理屬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注冊前按照《關于調整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號)要求,申請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
四、申請人根據產品屬性界定結果,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藥品或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并在申請表中注明“藥械組合產品”。
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建立協調機制。按照藥品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由藥品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轉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的藥械組合產品,由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轉交藥品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對于聯合審評的藥械組合產品,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協同開展申報產品的溝通咨詢工作;雙方分別對相應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審評報告,并明確審評結論,由牽頭單位進行匯總并做出總體評價,出具總體審評結論后轉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應業務司進行行政審批。
六、帶藥物涂層的支架、帶抗菌涂層的導管、含藥避孕套、含藥節育環等產品,為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醫療器械進行注冊管理;含抗菌、消炎藥品的創口貼(創可貼)、中藥外用貼敷類產品等,為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藥品進行注冊管理。已有明確的屬性界定或分類界定結果的,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號)同時廢止。
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隨著醫藥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的修訂和實施,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通告)已不能完全適應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器械注冊司于2020年9月委托器審中心在前期開展藥械組合產品監管科學課題研究的基礎上,起草16號通告修訂稿。
一、起草過程
器審中心結合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受理、審評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前期調研、座談收集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FDA、歐盟和日本),并多次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研究,起草完成了16號通告修訂草案。器械注冊司司務會研究并征求了有關司局及單位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內容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藥械組合產品定義、產品申報途徑、聯合審評機制及部分產品管理屬性等內容。與現行16號通告相比,修訂內容見下表:
表1 修訂內容對比表
條款 |
原16號通告 |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
修訂原因 |
1 |
藥械組合產品系指由藥品與醫療器械共同組成,并作為一個單一實體生產的產品。 |
藥械組合產品系指由藥品與醫療器械共同組成,并作為一個單一實體生產的產品。 |
無修訂 |
2 |
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申報藥品注冊;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申報醫療器械注冊。 |
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藥品申報注冊;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需按照醫療器械申報注冊。藥械組合產品的申報資料要求可參考相關指導原則。 |
下一步將研究起草藥械組合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相關指導原則。 |
3 |
擬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如該類產品尚未在中國獲準上市,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注冊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申請產品屬性界定,報送該產品擬按照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申報注冊的說明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
申請人應當充分評估其擬申報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對于藥械組合產品不能確定管理屬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注冊前按照《關于調整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號)要求,申請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 |
詳見“三、(二)”。 |
4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會同藥品審評中心、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組成藥械組合產品屬性審定專家組,負責審定藥械組合產品作為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申報的屬性,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屬性界定的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 |
刪除 |
與第三條內容整合。 |
5 |
申請人根據產品屬性審定意見,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藥品或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并在申請表中注明“藥械組合產品” |
申請人根據產品屬性界定結果,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藥品或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并在申請表中注明“藥械組合產品”。 |
統一用詞。 |
6 |
首次進口的藥械組合產品,未獲出口國(地區)批準上市的,以及藥械組合產品中所含藥品未獲我國注冊或未獲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的,均不予受理。 |
刪除 |
詳見“三、(三)”。 |
7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建立協調機制。按照藥品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由藥品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中醫療器械部分轉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的藥械組合產品由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中藥品部分轉交藥品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雙方分別完成審評工作,并出具審評結論,由牽頭單位進行匯總并做出總體評價,出具審評結論后轉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應業務司進行行政審批。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建立協調機制。按照藥品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由藥品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轉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的藥械組合產品,由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牽頭進行審評,需要聯合審評的,注冊申報資料轉交藥品審評中心同步進行審評。對于聯合審評的藥械組合產品,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協同開展申報產品的溝通咨詢工作;雙方分別對相應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審評報告,并明確審評結論,由牽頭單位進行匯總并做出總體評價,出具總體審評結論后轉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應業務司進行行政審批。 |
詳見“三、(四)”。 |
8 |
帶藥物涂層的支架、帶抗菌涂層的導管、含藥避孕套、含藥節育環等產品,按醫療器械進行注冊管理,含抗菌、消炎藥品的創口貼、中藥外用貼敷類產品等按藥品進行注冊管理。 |
帶藥物涂層的支架、帶抗菌涂層的導管、含藥避孕套、含藥節育環等產品,為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醫療器械進行注冊管理;含抗菌、消炎藥品的創口貼(創可貼)、中藥外用貼敷類產品等,為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藥品進行注冊管理。已有明確的屬性界定或分類界定結果的,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
明確舉例產品的屬性;明確已有界定結果的文件執行。 |
9 |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相結合產品注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4〕94號)同時廢止。 |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號)同時廢止。 |
文號修改 |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藥械組合產品定義
一是關于藥械組合產品中的藥品范圍。在產品實際申報過程中,經常遇到具有生物活性或者藥理活性的成分與器械相組合的情況,該類活性成分通常不單獨使用,無法獲得單獨的藥品注冊證書,也未收錄在藥典中。起草過程中,相關參與單位一致認為藥械組合產品中添加的該類活性成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的定義范圍。
二是關于藥械組合產品范圍。16號通告對于藥械組合產品定義明確“由藥品與醫療器械共同組成,并作為一個單一實體生產的產品”。美國FDA組合產品涉及的范圍較我國更寬泛,除了藥品與器械結合為單一實體的情形外,對于組合包裝或者指定配合使用的藥品/生物制品與醫療器械仍可作為組合產品管理。考慮到對于非單一實體生產的組合產品如何監管尚需進一步研究,因此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依然沿用16號通告對于藥械組合產品定義的表述,暫不考慮擴大藥械組合產品范圍。
(二)關于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
2019年,國家藥監局發布了《關于調整藥械組合產品屬性界定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號),明確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界定職能部門調整為標管中心,并規定了屬性界定的流程、時限、工作要求和申報資料要求等。因此,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對相應內容進行了調整。
為落實新修訂法律法規精神,強化申請人主體責任,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申請人應當充分評估其擬申報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對于申請屬性界定的情形,考慮到存在部分產品尚未在我國批準上市、但屬性明確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將16號通告中“該類產品尚未在中國獲準上市”修訂為“對于藥械組合產品不能確定管理屬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屬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請人根據需求提出屬性界定申請。
(三)關于原產國上市證明
16號通告規定“首次進口的藥械組合產品,未獲出口國(地區)批準上市的,以及藥械組合產品中所含藥品未獲我國注冊或未獲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的,均不予受理”。
在前期器審中心組織的座談會中,有企業代表提出:一是某些進口藥械組合產品中所含發揮藥理等作用的物質在國外并不按藥品管理,無法獲得單獨的藥品上市證明;二是即便相應物質已有單獨的藥品上市,組合產品在生產時可能不會直接使用該藥品,而是采用原料藥,使用的復合生產工藝、加工助劑、用量、作用方式等也與其單獨作為藥品上市時發生了變化;三是藥械組合產品若在原產國批準上市,也意味著組合產品作為一個整體已獲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
因此,在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16號通告第六條有關表述,第二條中明確以藥品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藥品申報,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醫療器械申報,分別執行相應監管類別對原產國批準上市證明文件的要求即可。
(四)關于聯合審評
近年來,申報注冊產品中藥械組合產品的數量和種類日益增多。當前藥械組合產品聯合審評機制尚存在一些問題,如注冊申報資料在兩個審評中心之間流轉流程不夠通暢,藥械審評時限不一致,未建立聯合溝通咨詢機制等問題。因此,在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聯合審評條款中增加了“對于聯合審評的藥械組合產品,藥品審評中心與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協同開展申報產品的溝通咨詢工作”。下一步器審中心將會同藥審中心進一步研究優化聯合審評機制。
此外,對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器械注冊司將組織研究起草相關指導原則;對于藥械組合產品的注冊質量體系核查相關要求,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研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