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使用登記證壓力容器檢驗的追問
問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特函〔2016〕1號)中指出:對于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補齊所需資料的,可由使用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通過檢驗或合于使用評價等技術手段,確定設備的安全狀況,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制造單位補齊技術資料。補齊資料后,經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即是說未辦理使用登記證且資料齊全的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上一問題已明確為定期檢驗)后可辦理使用登記;而TSG 21中8.2.2條要求,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中:資料審查發現無使用登記證,檢驗機構應停止檢驗,并向使用登記機關報告。
一臺未登記的壓力容器是應該定檢(結論符合要求)后辦理登記還是應該停止檢驗呢?
答
1、征得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后,可以進行定期檢驗;2、檢驗合格后,辦理使用登記。
關于超年限壓力容器和無使用登記證壓力容器檢驗的問題咨詢
問
總局領導好!
有兩個關于超年限壓力容器和無使用登記證壓力容器檢驗的問題咨詢,望回復。
1.對于一臺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辦理《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的壓力容器,此情況屬于無《使用登記證》嗎?檢驗機構出具《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是否違背了TSG 21-2016 8.2.2條中“資料審查發現壓力容器未按照規定實施制造監督檢驗或者無《使用登記證》,檢驗機構應當停止檢驗,并且向使用登記機關報告”的規定?
2.對于一臺未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特函〔2016〕1號)中指出:對于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補齊所需資料的,可由使用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通過檢驗或合于使用評價等技術手段,確定設備的安全狀況(這里的檢驗性質是什么?出具《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符合要求嗎?檢驗機構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是否為:繼續使用的安全負主要責任),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制造單位補齊技術資料。補齊資料后,經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這里的檢驗是否指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出具《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符合要求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
答
1、壓力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TSG21-2016中7.1.7條要求辦理;檢驗機構應當按照TSG21-2016要求實施定期檢驗;2、均屬于定期檢驗,出具定期檢驗報告。
關于壓力容器檢驗中安全附件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問題
問
在金屬壓力容器定檢中,檢驗項目一般包括宏觀檢驗、壁厚測定、表面缺陷檢測、安全附件。在安全附件安全狀況等級評定中,規定安全附件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允許投入使用。請問金屬壓力容器綜合評定中是否可以將金屬壓力容器直接評定為5級,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直接影響壓力容器綜合等級評定。在安全狀況等級評定中,兩者是否具有決定關系,請給出具體的依據和出處。
答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檢驗不影響壓力容器的綜合等級評定,但安全附件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允許投入使用。
04
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
問
請問,移動式壓力容器今年進行了全面檢驗,那么在當年還需要進行年度檢驗嗎?有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答
依據《移動規》5.18條,當年度進行定期檢驗的,可不再進行年度檢查。
關于小型制冷裝置中壓力容器檢驗的問題
問
總局領導您好!《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中第8.8.2條提到“確保現場環境氨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應標準允許值”。請問這句話中的標準是指哪一個?
答
可參照室內空氣環境相關國家標準中對氨濃度的要求。